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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китайских судов о признании и приведении в исполнение судебных решений США: (2015) E Wu Han Zhong Min Shang Wai Chu Zi No. 00026

Дело №: (2015) E Wu Han Zhong Min Shang Wai Chu Zi No. 00026 ([2015] 鄂 武汉 中 民 的 外 初 字 第 00026 号)

Особенности:

Несмотря на то, что между США и КНР нет двусторонних договоров или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х конвенций о взаимном признании и приведении в исполнение, Истец установил, что суд США ранее признал и исполнял решение китайского суда, таким образом, Суд признает наличие взаимного признания. отношения между двум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ми.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 武汉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 鄂 武汉 中 民 的 外 初 字 第 00026 号

申请人 : 刘 利 , 女 汉族 , 1979 年 6 月 15 日 出生 , 住 湖南省 岳阳 市 区 湖滨 农垦 集团公司 一 分场 宿舍 90 号。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陈观林 , 湖南 金球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陶莉,女,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5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7栋4层A室。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陈 航 , 湖北 山河 律师 事务 律师。

被申请人:童武,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5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7栋4层A室。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陈 航 , 湖北 山河 律师 事务 律师。

申请人刘利与被申请人陶莉、童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3月15日组织听证会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刘利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观林,被申请人陶莉、童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到庭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利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09年2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申请人以150000美元的价格将其在美国JIAJIAMANAGEMENTINC50%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在申请人依约支付125000美元后,被申请人携款潜逃。申请人在当地报警未果后依法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第EC062608号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25000美元及审判前(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利息20818美元和审判成本1674美元,总共147492美元。该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未按判决履行。被申请人现居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5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7栋4层A室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美国法院作出的EC062608号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利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裁定:1、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2、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内容强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25000美元及审判前(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利息20818美元和审判成本1674美元,总共147492美元,计人民币940040.26元(以2015年9月12日汇率)和2015年5月25日至执行终结前的逾期利息;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申请人 陶 莉 和 童 武 陈述 意见 称 , 1 、 美国 加利福尼亚 州 洛杉矶 县 高等法院 第 EC062608 号 判决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不 法律 被 申请人 在 美国 接到 参加 诉讼通知 ; 2 、 申请人 与 被 申请人 所 签订 的 《股权 转让 协议》 真实 、 合法 、 申请人 不 应当 向 申请人 返还 , 请求 驳回 的 申请。

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陶莉与申请人刘利于2013年9月22日在美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陶莉将其持有的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登记的JIAJIAMANAGEMENTINC50%股权转让给刘利。刘利先后在2013年9月22日、9月25日向被申请人付款12.5万美元。被申请人童武系被申请人陶莉的丈夫,申请人刘利提交的童武银行账户信息显示其银行账户在2013年9月14日至10月16日期间有12.5万美元的进账。后申请人刘利以两被申请人利用虚假股权转让事由获取其12.5万美元钱款为由,在2014年7月17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EC062608。2014年10月7日,美国Rolan送达公司就被申请人陶莉、童武在美国境内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等出具调查报告。申请人刘利在美国的委托律师按调查报告所载两被申请人地址邮寄送达诉讼资料未果。2015年1月8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法官WilliamD.Stewart作出公告命令,决定该案相关传票、通知通过在《圣盖博谷论坛》(SANGABRIELVALLEYTRIBUNE)上刊登公告方式送达。该送达公告随后于2015年1月15日、1月22日、1月29日和2月5日连续四次在《圣盖博谷论坛》上刊登。2015年7月24日,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法官WilliamD.Stewart作出缺席判决,该法庭认为两被申请人已按程序收到传票,而未出庭回应申请人之起诉,构成缺席。因此,法庭就本案所涉事项判决被申请人陶莉和童武连带偿还申请人刘利12.5万美元并承担判决前利息20818美元(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按日息34.24美元计算),且应支付费用1674美元,判决金额共计147492美元。申请人刘利在美国的委托律师在判决当日就上述判决办理了判决登记通知手续。申请人提交的《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案》(载《中国法律期刊》2010年1月)报道记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产品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已获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本院 认为 :

本案 系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法院 判决 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 外国 法院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和 执行的 当事人 直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 管辖权 的 中级 人民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 由 的 国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的 人民法院 承认 和 执行。 第二 百 八十 二条 人民法院 申请 或者 请求 承认 和 的 外国 法院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的原则 进行 审查 后 认为 不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的 基本 原则 或者 国家 主权 、 社会 利益 的 , 裁定 承认 其 的 的 的 , 发出 执行 令 华 中共和国 法律 的 基本 原则 或者 国家 主权 、 安全 公共 利益 的 , 不予承认 和 执行 中 , 被 申请人 陶 莉 、 童 武 市内 拥有 房产 申请人 财产 所在地和 经常 居住 地 法院 , 对 本案 依法 享有 管辖权。

申请人 刘 利 在 向本院 递交 申请 承认 和 时 已 向本院 提交 经 证明 的 美国 加利福尼亚 州 洛杉矶 县 高等法院 作出 的 编号 EC062608 判决 副本 及 中文 译本 符合 申请 承认 和 外国 法院判决 的 形式 要件。因 美国 同 我国 之间 并未 缔结 也 未 共同 相互 承认 和 执行 民事 判决 的 国际 条约 , 申请人 的 申请 应 否 予以 支持 应 依据 进行 审查。 的 证据 已 美国有 承认 和 执行 我国 法院 民事 判决 的 先例 存在 , 可以 认定 双方 之间 存在 承认 和 执行 民事 判决 的 互惠 关系 (Несмотря на то, что между США и КНР нет двусторонних договоров или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х конвенций о взаимном признании и приведении в исполнение, Истец установил, что суд США ранее признал и исполнял решение китайского суда, таким образом, Суд признает наличие взаимного признания. отношения между двумя государствами)。 同时 , 上述 美国 加利福尼亚 州 洛杉矶 县 判决 系 申请人 与 被 申请人 之间 有关 股权 的 合同 关系 作出 , 承认 该 民事 法律 的 基本 原则 国家 主权 、 安全 、 社会 公共利益。 对 两 被 申请人 辩称 的 未 接到 美国 法院 诉讼 通知 的 辩称 理由 , 经 上述 判决 中 已 明确 记载 判决 且 申请人 已 向本院 对 被申请人 进行 调查 、 法院 准许 公告 送达 刊登 的 送达 公告 等 证明 文件 , 可以确定 美国 加利福尼亚 州 洛杉矶 县 高等法院 已 对 被 传唤 , 两 被 的 该项辩称 理由 不予 支持。 对 两 被 申请人 主张 的 有关 《股权 转让 协议》 真实 、 合法 、 , 不 应当 向 申请人 返还 转让 的 辩称 主张 , 因 本案 协助 案件 , 并不 涉及对 双方 实体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 审查 , 在 法院 已 就此 作出 判决 的 情况 下 , 被 申请人 的 该项 辩称 主张 亦不 , 对 执行 法院 判决的 予以 支持 对 申请人 的 2015 年 5 月 25 日 美国 法院 日 执行 的 的 逾期 利息 , 不 的 执行

经 合议庭 评议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五十 四条 第一 款 第 (十一) 项 、 第二 百 八十 一条 八十 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第 五百 四十 三条 第一 款 、 五百 款 的 规定 , 裁定 如下 :

一 、 承认 并 执行 美国 加利福尼亚 州 洛杉矶 县 高等法院 第 EC062608 号 判决;

二 、 驳回 申请人 刘 利 的 其他 请求。

本案 申请 费 人民币 100 元 , 由 被 申请人 陶 莉 、 童 武 负担。

审判长 赵千喜

审判员 余 杰

审判员 熊艳红

二 〇 一 七年 六月 三十 日

书记员 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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