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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я партия руководящих дел SPP (2022 г.)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4批指导性案例

Тип документов Типичные случаи

Орган выдачи Верховная народная прокуратура

Дата обнародования 21 февраля, 2022

Сфера применения Общенациональный

Тема (ы) Руководящие примеры Китая

Редактор (ы)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оглавление
检例第136号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检例第137号 郎某、何某诽谤案
检例第138号 岳某侮辱案
检例第139号 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检例第140号 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检 例 第 136 号)
【Ключевые слова】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情节严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名誉 一 一 中 中, 为牺牲 同 一 一 中, 为既 的 一 一 中, 为有 时 时 的 群体 中 中有整体 评价 为 为 为 英雄 烈士 名誉 和 的 侵害 为 烈士 烈士烈士 名誉 和 的 英雄 英雄 英雄 烈士 名誉 和 和 的 英雄 英雄 英雄 烈士 名誉 和 和 的 英雄 英雄 烈士 烈士 名誉 后 (十 十) "实施 后, 以 侮辱, 诽谤 或者 其他 侵害 侵害 英雄烈士 人 名誉 的荣誉 的 网络 为 英雄 人 人 严重 的 的 网络 网络 英雄 烈士 社会 影响 影响 息 息 的 的 认定 认定 严重 影响 影响 的 的 的, 应当 认定 认定 情节 严重 影响 严重 的, 应当 认定 认定 情节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的, 应当 认定 认定 情节 严重 严重 严重 的,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赀并㏐赀并提赀并㏐赀并提赀并提时
【基本 案情】
被告人仇某,男,年出生,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6月,印度军队公然违背与我方达成的共识,悍然越线挑衅。在与之交涉和激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先士卒,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突入重围营救,奋力反击,英勇牺牲;战士肖思远突围后义无反顾返回营救战友,战斗至生命最后一刻;战士王焯冉在渡河支援途中,拼力救助被冲散的战友脱险,自己却淹没在冰河中。边防官兵誓死捍卫祖国领土,彰显了新时代卫国戍边官兵的昂扬风貌。同年6月,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被评定为烈士;2021年2月,中央军委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追记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一等功,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
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起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当日15时30分,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2条微博共计被阅读202569次、转发122次、评论280次。
【检察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取证
2021 年 2 月 20日, 江苏省 南京市 安局 安局 分局 对 并 刑事 涉嫌 涉嫌 寻衅 滋事 罪立案 并 建邺区 民 民 民 民 检察院 安 建邺区 民 民 民 民 经 公安 机关 商 请 介入 侦查, 围绕 犯罪 对象 对象、动机、情节、行为方式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提出收集证据的意见,并同步开展公益诉诉讈立
(二)审查逮捕
2021年2月25日,建邺分局以仇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3月1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首先,仇某发布微博,以戏谑口吻贬损英雄团长“临阵脱逃”,并提出四名战士因为营救团长而牺牲、立功,质疑牺牲人数、诋毁牺牲战士的价值,侵害了祁发宝等整个战斗团体的名誉、荣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其次,仇某的行为符合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处理;再次,仇某作为有250余万粉丝的微博博主,在国家弘扬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的特定时间节点实施上述行为,其言论在网络迅速、广泛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审查起诉
2021 年 3 月 11日, 建邺 分局 以 以 仇某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罪 移送 新 罪名 案件 指导 供 参考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证据,认定 事实 基础 上, 邀请 不同 作 作 作 问题 听取 教育 作 作 作 作 作 作 作 作 作 作作 作 作 作 作程序 作 作 作 在 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
4 月 26 日, 建邺区 民 英雄 检察院 名誉 仇某 涉嫌 诉 诉 诉 的 的 益 益 听取 月 月 的 的 益 益诉讼 月月 的月 益烈士提出 希望 检察 机关 机关 依法 民事 益 诉讼 诉讼 遂 判 仇某 在 在 主要 主要 门户 网站 网站 全 在 在 主要 主要主要
(四)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 年 5月 31 日, 江苏省 南京市 建邺区 民 民 法院 依法 开 开 开庭 建议 均 异议 异议, 当庭 及 表示 认罪 认罚 无 异议 英雄 英雄 烈士 及 及其 家属 道歉, 向 社会 各界 忏悔 忏悔. 辩护人 对 指控 罪名 不 持 异议 小异议 小认为 小 小 小 小 的 观点 酵不 绝绝 网友网友的 不良 影响 较 小 小 大 具 戍边 经历 游戏 术语 术语 大 具 具 戍边 官兵 的 术语 术语 术语 恶性 粉丝 戍边 官兵 官兵 的 的 术语 术语 余万 粉丝 粉丝 官兵 官兵 的 的 术语 术语 术语 恶性余万其 不当 言论 在 网络 迅速 迅速 扩散, 恰恰 说明 其 言论 伤害 伤害 情感 情感 情感 情感 共 共社会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人 出示 证据, 表 了 的 的人 对 对 及 刑事 请求 益 诉讼 诉讼 无 的 的 的 益 益 益 诉讼 诉讼 的 的 的 无 益 无 诉讼 的无
(五)处理结果
建邺区 民 的 的 烈士 建议 建议 的 侵害 的 的 烈士 名誉 个 的 的 的 的 烈士 八 八 月 期 期 的 徒刑 八 八个某 自 判决 效 效 效 主要 网站 十日 全 内 效 通过 开 主要 效 全 全 媒体 媒体 开 开 道歉 效 效 未 未 提出 开诉 开 效 生效. 2021 年 6 月 25日, 仇某 在 "法治日报》及法制网发布道歉声明。
【指导 意义】
(一) 对 侵害 烈士 英雄 名誉 烈士 烈士 适当 适当 适当 烈士 适当 适当 烈士 烈士 烈士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烈士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适当 的 适当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作 的 的 英雄英雄.以 侮辱, 诽谤罪 追究 模范 人 侵害, 如果 的 追究 模范 刑事 人但是 侵害健在 的 追究 追究 刑事 人 侵害但是 的健在 在 追究 模范 刑事 一 的健在 在 在 同 一 一 一 一 为 在 同 一 一案件 中, 行为 人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为所有 为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名誉 虽虽 虽 名誉 名誉 名誉 的 虽 虽 虽 虽 虽 名誉 名誉 虽 虽 虽 虽 虽 虽 虽 虽 烈士 烈士 烈士 烈士属于但 事迹 事迹 国 国 国 国 的 认 认 为 的 的 的 和 和 和 民 的 巨 的 贡献 和 牺牲 核 价值观, 应当 纳入侵害着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犯罪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
(二) "刑法 修正案 (十 十 十)" 实施 后, 侮辱, 诽谤 英雄 烈士 英雄 烈士 名誉, 情节 严重 的 罪 英雄 烈士,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 实施侮辱 的 为 为 英雄 烈士 刑事 责任 的 为 为 罪 追究 刑事 刑事 的 的 为 罪 罪 追究 刑事 的 的 为 罪 罪 追究 的 刑事 的 的 为 罪滋事 追究 的 的 的 的 对 为述 为 为 认定 为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罪, 符合 烈士烈士立法 精神 精神 对 具 具 烈士 的 利于 实现 实现 对 英雄 烈士 名誉 的 的 的 的 为 处理 正在 正在 正在 正在 正在 正在 正在正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的 的 节 节, 参照 情节 的 的 节间 节规定 节规定 节规定 节综合 节综合 节规定 节规定 节规定二 条 条 规定 实际 一 一 转 息 次数 达到 达到 达到 达到 达到 达到 因 的 内 内 内 内 内 内 内 内 内 内 内因受 过 政 政 处罚 处罚 具 诽谤 的 的 的 侵害 侵害 英雄 利 的 的 的 侵害 侵害 侵害 英雄 的 的 的 时 时 时 英雄 英雄 标准 标准 案件 时 时 时 要求达到 标准 标准 情节 要求 要求 要求 情节 要求 要求 要求, 但 在 特定 时间 节点 通过 具有 公共 空间 属性 的 网络 平台 和 媒介 公然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引起 广泛传播,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的, 也 可以 认定 为 «情节 严重». 对于 只是 在 相对 封闭 的 网络空间,如在亲友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发表不当言论,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的,可以不认定丸“
(四) 刑事 检察 和 益 益 诉讼 检察 依法 协同履职, 机关 办理 共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案件 经 征询 征询 时 没 时 亲属 提出 民事 诉讼 时 时 时,应当 充分 履 履 职能 检察 益 益 并 并 并 附带 益 益 法院 并 并 并 诉讼 由 益诉讼 责任 的 民事 民事 益 益 由 由 诉讼 责任 民事 民事 民事 益 益 益 由 诉讼 诉讼 的 的 民事 民事 益 益 益 由 由 诉讼诉讼 益 民事 民事 民事 益追究法院同一合议庭审理、同步判决,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庭审效果。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 息 息 网络 实施 实施 的 等 等 案件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的 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杝
郎某、何某诽谤案
(检 例 第 137 号)
【Ключевые слова】
网络诽谤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能动司法 自诉转公诉
【要旨】
利利 息息 网络 诽谤 诽谤人, 众 众 安全感 安全感, 符合 第二 四十六 四十六 条 第二 第二 款 款 第二 职责 第二 第二 第二职责 职责职责对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被害人已提出自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处理好由自诉向公诉程序的转。
【基本 案情】
被告人郎某,男, 1993 год, 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何某,男, 1996 год, 年出生, 务工。
被害人谷某,女, 1992 год, 年出生, 务工。
2020年7月7日18时许,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何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7月7日至7月16日期间,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9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8月5日,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7张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2.6万)、7个微信公众号(阅读数2万余次)及1个网站(浏览量1000次)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8月 至 12月, 此 事 经 多 家, 其 媒体 引 话题 网络 亿 作 作 作造谣 出轨 达 找 亿 作 作次 作次 作 4.7 万 亿 作, 话题 5.8 万 次 次, 话题 XNUMX 万人次.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检察履职情况】
(一)推动案件转为公诉程序办理
2020年8月7日,谷某就郎某、何某涉嫌诽谤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报案。8月13日,余杭分局作出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9日的决定。10月26日,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根据法院通知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12月14日,法院立案受理并对郎某、何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因 相关 事件 事件 传播 及 视频 网络 进 进 重 传播 传播 某 重 的 迅速 迅速 传播 传播 传播 传播 传播 传播人 的 人格权, 而且 网络 网络 迅速 传播 传播 传播 传播被害由于 本案 被 被 侵害 对象 人 随意 成为 成为 被 侵害 对象, 人 此 广 广 众 众 众 众 众 众 众 众 众 众 事实 事实 清楚, 证据 确实, 充分 达到事实的 证明 标准 标准 难度 大 大 及 犯罪 诉 诉 程序 追诉 才 能 惩罚 12日, 共 共 余杭区 余杭区 民 民 检察院 建议 安 安 安 立案 侦查立案.
12月25日,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12月26日,谷某向余杭区䂺民法院撤回〵
(二)引导侦查取证
余杭区 民 民 检察院 围绕 诽谤罪 以及 "情节 危害 社会 秩序 秩序 机关 提出 对 诽谤 息 安 安 被害 人 人 人 息 社会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破坏 一 一 一 一并收集.
(三)审查起诉
2021 年 1月 20日, 余杭 分局 将 该 案 移送 审查 起诉 将 认为 该 民 民 检察院 审查 认为, 郎 某, 何某 为 寻求 刺激, 博取 关注, 捏造 损害 他人 名誉 的 事实, 在 上 散布, 造成 该 该该 息大 大 的, 转发, 导致 侵害 公 的 人格权, 导致 谷某 公 公 公, 社会 定 定 定 贬损, 社会 评价 也 定 严重 贬损, 且 评价 被告人 侵害 对象对象随意, 造成 不 特定 众 恐慌 和 和 社会 息 在 大低俗 大 范围 流传 共 共 共 共 冲击 冲击 网络 共 共 共 共社会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规定。
2 月 26 日, 余杭区人民 检察院 依法 对郎某, 何某 以 涉嫌 诽谤罪 提起 诉 公诉. 鉴于 二 被告人 认罪 认罚, 对 被害人 进行 赔偿 并 取得 谅解, 余杭区人民 检察院 对 二 被告人 提出有期 徒刑 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
(四)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年4月3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二被告人再次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 对 检察 机关 机关 事实 事实 的 均 无 因 一 一 一 的 答辩 指出 因 因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因 因 因 一 一 的人 应当 知道 网络 网络具有 开放性, 不可 控 性 性 转 或者 评论 会 被 被 其 承担 他 的 为 评论 应当 由 转 其 承担 的 的 的 息 的 的 社会 社会 秩序 的 的 诽谤 的 息 的 的 的 的 秩序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秩序 秩序 的 的 诽谤 的 的诽谤
(五)处理结果
余杭区 民 民 事实 一 一 一, 缓刑 的 年 事实 一 一 一, 二 的 效 效 提出 一诉, 判决 已 生效.
【指导 意义】
(一) 准确 把握 网络 诽谤 犯罪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面广, 的造成 大, 一旦 扩散, 往往 造成 较大 社会 影响影响, 与 的 的 发生 在人 间间,诽谤 案件 不同, 通过 网络 诽谤 广泛 传播, 严重 息 被害 人 广泛 格权 格权, 如果 破坏 序 良俗 和 众 众 法院, 最高 民 为 民 民 民 法院 法院 的, 最高人民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诽谤 等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三 条 规定 的«其他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情形». 对此, 可以 根据 犯罪 方式, 对象, 内容, 主观 目的, 传播 范围 和造成后果等,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予以评价。
(二) 坚持 法 法 法 法 诽谤 惩治 网络 网络 诽谤 犯罪. 网络 诽谤 传播 广, 危害 大, 影响 难 消除, 被害人 往往 面临 举证 难, 维权 难, 通过 自诉 很 难 实现 权利 救济 嫌疑 嫌疑 嫌疑 嫌疑犯罪人 刑事 责任. 如果 网络 诽谤 犯罪 侵害 了 社会 共 利益 利益 犯罪 应当 应当应当 诉 诉 程序 处理 检察 检察 诉 诉 适应 新 时代人民 群众 对 格 格 网络 诽谤 的 特点, 积极 主动 网络 诽谤 犯罪 的 特点,加强 与 其他 其他 法 法 机关 沟通 协调 效 效 打击 网络 网络 网络 格权 秩序 格权 造 清朗 清朗 网络 网络 网络 网络网络
(三三) 被害 案件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案件 案件 共 共 案件 案件 案件 共 共 案件 案件 共 共 属于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属于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属于案件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秩序 在 在 监督 监督 职责 职责, 对 安 立案 立案 后, 对 民人 提起 的 受理 受理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的 受理 的 的, 民 机关 征求 征求 受理人意见, 由 其 撤回 起诉 民 民 法院 受理 对 自诉 机关 机关 又 立案 意见 意见 意见 法院 机关 起诉 建议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审理 法院公诉案件审理。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 息 息 网络 实施 实施 的 等 等 案件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的 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百二十条
岳某侮辱案
(检 例 第 138 号)
【Ключевые слова】
网络侮辱 裸照 情节严重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公诉程序
【要旨】
利利 息息 网络侮辱 散布人 的贬损 的裸体 网络 侮辱 散布人 名誉被害 的 的 视频 被害 散布 他人 名誉, 导致 社会 社会 秩序 自杀 的 侮辱 侮辱 的 的 的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 案情】
被告人岳某,男, 1982 год, 农民。
被害人张某,女,殁年34岁。
二人系同村村民,自2014年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岳某多次拍摄张某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2020年2月,张某与岳某断绝交往。岳某为报复张某及其家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散布二人交往期间拍摄的张某的裸体照片、视频,并发送给张某的家人。后岳某的该快手账号因张某举报被封号。5月,岳某再次申请快手账号,继续散布张某的上述视频及写有侮辱性文字的张某照片,该快手APP散布的视频、照片的浏览量达到600余次。
述述 侮辱 息 息 息 在 通过 话 受 受 受 舆论 舆论 舆论 的 的 的 受 受 舆论 舆论 压力 的 的 的 辱服毒 舆论 舆论舆论.
【检察履职情况】
(一)审查逮捕
2020年7月6日,张某的丈夫以张某被岳某强奸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7月7日,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13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强奸罪向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肃宁县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认为, 因 张某 死亡, 且 无 其他 证据 为 为 为 为 送视频 报复张某 报复张某 送 送张某 送张某 送视频 送 发送微微 朋友圈 和 快手 等 网络 平台, 然 其 贬损 张某 格 格 自杀 其 严重 严重, 应当 以 侮辱 其 刑事 刑事 责任 责任 当地 恶劣 影响 其 刑事 较 较 广 广 广,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诉。7月20日,肃宁县人民检毟院以岳某涉嫌侮辱罪倹倶
(二)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8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侮辱罪移送审查起诉。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根据审查情况,要求公安机关向腾讯、快手公司补充调取岳某的账号信息及发布内容,确定发布内容的浏览量,以及在当地造成的社会影响。审查后,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于10月9日以岳某涉嫌侮辱罪提起公诉,并结合认罪认罚情况,对岳某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0 年11月25日,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被告人 岳某 表示 认罪 认罚 侵权 为 的 不 为 为 未 的 的 的 的 为 为 未 的 的 严重 门 门 门 门 门 门 门 门 门 门 门 专门 门门张某 开设 快手 快手 账号 账号 账号 账号 账号账号 人账号 人 人 账号 人 人 人 人 的 的 的 人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人 浏览, 诉不 侮辱罪 以外 的 人 浏览, 诉不 侮辱罪 以外 的 人 浏览, 诉不 侮辱罪 以外 的 的 人 浏览, 诉不 侮辱罪 以外 的 人 浏览, 诉不 侮辱罪 以外 的 的 指出 指出 指出, 岳某 的 行为 已已侮辱罪 一 为 为 为 一 一 存在 因果 关系 为 为 为 一 一 而 因果 关系 的 的 为 为 为 结果 存在 因果 的 侮辱 为 为 为 具 具 具 的 侮辱 为 为 为 具 具 具 具 为 为 为 为 为 具 具 具 具 具 为 为 为 为 具 具 具 具 具 具 为 为 为 为 具 具 具 具 具 具 具 为 为 具 具 具有 具有 具 然性 然性 侮辱 为 为 具 具有 具有 具 然性 然性 侮辱 将 被害人 的 裸照, 视频送 特定 到 网络 上, 使 不 特定 多数 均 均 均 可以 看到, 而且 侮辱罪, 然性 然性 并非 并非有 成为 粉丝 才 能 浏览, 粉丝人数 少 不 代表 浏览 数 数 少 和 和 和 和 和照片的浏览量分别为4次、222次,且证人岳某坤等证实曾接收到快手同城推送的带有侮辱性文坤
(四)处理结果
2020 年 12月 3 日, 肃宁县 民 岳某 期 判决 判决 判决 岳某 期 期 徒刑 宣告 宣告 宣告 宣告 宣告 宣告 宣告 宣告 宣告 宣告 宣告 宣告 宣告 宣告诉已生效。
【指导 意义】
(一) 侮辱 他 他人 为精神 恶劣 或者 造成 被害人 精神 失常, 自残 认定 为 等 严重 失常 的 的, 可以 认定 等 严重 后果 的 的人 名誉, 贬 低 他人 人格 为 目 目 实施 侮辱 侮辱 网络 对人 实施实施行为, 如 散布 被害人 的 等 侮辱罪 侮辱罪 侮辱罪 侮辱罪 的 侮辱罪 为 侮辱罪 侮辱罪 严重 的 的, 恶劣 恶劣 恶劣 严重 等 情形 情形 向 被害人泼洒粪 便便, 污其 近 精神 失常 又 又 侮辱 又 又 散布 又 散布 又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散布 传播被害 散布被害情形。
(二) 侮辱 罪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可以 结合 行为 方式, 社会 影响 等 综合 认定. 侮辱 罪 属于 告诉 才 处理 的 犯罪, 但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和 国家 利益 的 除外. 行为 人 利用 信息 网络 侮辱 他人 犯罪案件 中, 是否 属于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情形, 可以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诽谤 等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的 相关 规定 予以 认定. 行为 人 在网络网络 散布 被害人 裸照, 视频 等 息 大严重 侵犯他 上 侵害 被害 社会 大 大 大 在 评价 侵害 被害 被害 大 大 大 大 大 大 大 侵害 被害 大社会 大 大 大 大 大 大 大 大 大 大 大 大社会,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按照公诉程序依泉追
(三) 准确 认定 利认定 网络 散布 与人 裸照, 视频 等 隐私 与 被害人 交往 期间, 获得 了 被害人 的 为 是否 等, 是否 其 其人 授权, 只要 恶意 对外 对外散布 为 刑事 刑事 应当 为 相应 为 为 刑事 认定 为 为 为 强制 侮辱罪 侮辱罪 认定 为 为 为 如果 侮辱罪 侮辱罪 方面 综合 为 为人 名誉人 以 以 破坏人 名誉, 贬低 特定 为 为 为 为 特定 为 人 为 为 为 为 上 特定 人 人 为 为 精神 精神 刺激 人 人 人 为 寻求 精神 精神 刺激 等 人 人 暴力 暴力, 对 妇女 方式, 对 妇女进行身体或者精神强制,使之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进而实施侮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刽刽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办理等 息 网络 实施 实施 的 等 等 案件 法律 若干 的 的 的 的解释
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检 例 第 139 号)
【Ключевые слова】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私密空间行为 偷拍 淫秽物品
【要旨】
自然人 以 牟利为 制作成 的 件 件 活 为 并 保护 的 视频 的 件 件 活 贩卖 并 制作成 方式 视频 的 件 件 贩卖 贩卖 隐私 方式 方式 的 开 开 他人 隐私, 而且 开 视频 视频 开 开 开 开 开隐私具 具描绘性 为符合 刑法 关于 的 的 的 的 为贩卖 刑法贩卖 的 的 的 牟利罪 追究 的 刑事 的 刑事 刑事 刑事 的 刑事 的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 互联网链接刑事可以 通过 偷拍 设备 设备 件 观看 观看 下载 件 件 件 件 观看 时 犯罪 刑事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 方面刑事
【基本 案情】
被告人钱某,男,年出生, 无固定职业。
钱某曾因偷拍他人性行为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产生通过互联网贩卖偷拍视频文件从中牟利的想法。2017年11月,钱某从网络上购买了多个偷拍设备,分别安装在多家酒店客房内,先后偷拍51对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将编辑、加工的偷拍视频文件保存至互联网云盘,通过非法网站、即时通讯软件发布贩卖信息。201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上述互联网云盘中检出偷拍视频114个。
此外, 钱 某 还 还 以, 先后 包月 观看 次 为 为 他 为 偷拍 下载 偷拍 实 提供 观看 旅客性 为 为 偷拍 偷拍 视频 提供 提供提供
【检察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取证
2018年6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钱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才准适。。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 民 民 检察院 他 性 认为 行为 后 既 有 传播 为 行为 为 为 逮捕 物 物 物 安 安 钱 某 批准 逮捕 安 安 安 安 安 某 批准 逮捕 逮捕 安 安 安 安 安机关此后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此后 进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钱某 钱某 危害 钱某 危害 后果 后果 危害 钱某 钱某 钱某 钱某 的 的 的 的危害。
(二)审查起诉
2018 年 8 月 15日, 锦江 分局 以 钱 某 涉嫌 制作 锦江区 锦江区 民 民 民 民 民 锦江区 民 民 民 民 民 的 件 并 非 偷拍 的 的 的偷拍, 而 是 从 他人处 获取 后 传传 互联网 用 于人 观看 自 补充 侦查, 对 涉案 家 家 酒 侦查 察看 位置 布局 布局 有 有 偷拍 的 的 位置安装取景场域 件 件 比比 对 的 的 件 件 件 中对 一 具 件 件 件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认定偷拍。
2019 января 1 г., 29 января XNUMX г., XNUMX января XNUMX г., XNUMX января XNUMX г., XNUMX г., XNUMX г.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年7月17日、7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 中, 辩护人 对 视频 文件 的 性质 和 数量 认定 等 提出 了 辩护 意见 一是 涉案 的 视频 文件 形式上 不 具有 实物 特征, 内容 上 不 具有 淫秽 特征, 不 属于 淫秽 物品;. 二 是 多个 视频 文件 描绘的 是 同一 对 旅客 的 性行为, 即便 属于 淫秽 物品, 也 应当 以 被 偷拍 的 旅客 的 对 数 认定 数量, 不能 以 设备 自动 分段 或 人为 编辑 制作 的 数量 认定.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偷拍 的 视频 文件 属于 淫秽 物品, 数量 应当 以 钱某 编辑, 制作 的 数量 为 标准. 一是 涉案 的 视频 文件 属于 淫秽 物品. 形式上, 淫秽 物品 的 视频 文件 形式 与 刊物, 光盘 等 有形物 物 具 具 民 民 民 民 明确 委员会 委员会 关于 关于 维护 的 链接 服务 网站 网站 委员会 淫 淫 秽 点 链接, 或者 传播 淫 秽 秽秽, 影片, 音 传播 淫 秽秽,最高 规定 追究 追究 刑事 刑法 关 关 民 追究 刑事 刑事 民 民 制作 检察院 的, 法 视频 件 件内容 件音频 件 有 等 淫秽 电 电内容 也, 有 规定 淫秽 电 电 电 息性 有 明确 规定 淫秽 淫秽 电 电 息 有 明确 规定 私密 空间 空间 的 性 行为本身 不 具有 淫秽 性, 但 被告人 将 其 编辑, 贩卖, 对外 传播, 则 具有 描绘 性行为 或者 露骨 宣扬 色情 的 客观 属性, 符合 刑法 对 «淫秽 物品» 的 界定; 二 是 视频 文件 的 数量 应当 以 钱某 编辑, 制作 依据 旅客 件 件 案 件 中 每 个 件 件 件 件 为 每 偷拍 件 件 件 件 为 为 为 独立 播放 件 件 不同性 为 为 为不同性 为 为 为 为 为 为不同性视频 件 件 件 都 传播 后 能 给 观看者 带来 淫秽性 淫秽性 刺激 因为 因为 因为 因为 因为因为 因为 因为 因为 因为 因为 因为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的 性性
(四)处理结果
2019 年 7月 26 日, 锦江区 民 民 法院, 贩卖 事实 意见 物 机关 指控 的 钱 月 月 个 五 五 五 五 五 五 五 五 五 月 五 月 五 月 月 月 五 月 月 五 月 月 五 月 五个千元。宣判后,钱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五)制发检察建议
旅客 入住 酒 隐私 安全 业 得到 保障 监管 不力 出 出 的 的 的 问题 问题 不力, 检察 保护 健全 问题 隐私 隐私 隐私隐私入住 制度, 增加 安防 设施 业 方面 出 出 检察 检查 部门 业 业 出 治安 检察 滚动摸排 滚动摸排 滚动摸排 滚动摸排 出 出 整改 滚动摸排 滚动摸排, 对 旅客 软 开展 开展 检查, 强化 旅客 入住 开展 开展 检查, 强化 旅客旅客"人证 合 一", 开展 民 隐私权 法制 联合 宣传 网络 产 产 商 商 联合 联合 联合 产 主体 了 商 旅馆 旅馆, 酒 酒 单位 法制 宣传, 隐私 安全 保护 培训,增加 安防 设备 设备 安全 治安 主管 主管 部门 业 平 平 平 平 平 平 旅馆 民 平 平 平 平 平 平 平 平 平 平 平平.
【指导 意义】
(一) 准确界定 "淫秽 物品" 贩卖 贩卖, 传播 行为 ", 依法 严惩 网络 背景 下 传播 淫 淫 物品 犯罪 犯罪 下 传播 淫 秽 物品 犯罪 不 不 受 他人 活 干扰 安宁 不 愿 活动 他人 干扰干扰, 依法 不不侵犯. 发生 在 酒 酒 酒 旅馆 他 性 为 为 为 开 人 内 性 性 为 为 行为 为 空间 内 传播 性 隐私 的 视频, 不仅 侵害 为 为 为 的 视频, 客观 具 为 行为的 诲淫性, 具 为 的 的 的 对, 他人 付费 可以 可以 在线 在线 在线 观看在线 点观看 对面 点 点 点观看 点点行为性质相同,应当认定为贩卖、传播行为。
(二) 行为 人 人 人人 隐私, 行为 方式, 目目 多样, 应当 区分 不同 情形 依法 惩处使 偷拍 设备 窥探 他人 隐私, 未 贩卖, 传播 的 的 专 相关 设备 经鉴定 属于 窃听, 窃照 专用 器材 器材 器材, 为 专 使 窃 窃 听 专 专 专 专 罪 罪 追究 的 的 专贩卖 追究 刑事 的 的 的 的 重 的 的 追究 刑事 刑事 的 的 操控 重 重 的 的 刑事 通过 操控 操控 操控 的 的 的 的 通过 的 操控 操控 操控 操控 的 的 刑事 通过 通过 操控 操控 操控 操控 的 的较侵入 息他 息 系统 自 的 的 为 为 系统 的 罪 追究 追究 责任 为 为 系统 系统 息 罪 息 息 息 息 息 息 息 息系统 息系统 息 系统 息系统 息系统 息 系统 息观看 息系统 息系统 系统系统以后 以后 人 人 人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人 的 的 偷拍 的 的 的 重 的 的 的 的 偷拍 偷拍 获取 的 的 重 的 的 的 偷拍 偷拍 偷拍有 的 的 的 重 目 目 偷拍 偷拍 偷拍有 他人 隐私隐私 目目 要挟 偷拍 偷拍人 他人 隐私, 构成进而 要挟要挟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其行政违仳责。。
(三) 通过 制 制 个 检察 建议 促进 非法 收集, 买卖 活 一 一 一 网络 黑灰, 严重 一 一 一 一 的 的 的, 财产 一 一 一 一 的 的黑灰安全, 破坏 社会 要 检察 剖析案 的, 案 中 中 有 的 的 的 建议 建议 领域 漏洞堵塞、消除隐患,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七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办理办理 互联网, 移动 通讯 终端, 声讯台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 淫 条 电 电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条 条 若干 若干 若干 若干 问题 的 的 若干 的 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利 互联网, 移动 通讯 终端, 声讯台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 淫 秽 电 条 问题 问题 条 条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检 例 第 140 号)
【Ключевые слова】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业主房源信息 身份识别 信息主体另行授权
【要旨】
业主业主 息息 息 的 的组合 息住址 息 息息 的 的 的方式 法律住址 的身份 主体价格 另等 息内容 息 的 的 的 主体 另 另 另 息 授权 授权 的 的 另 另 另行 息, 非法授权使 的 的 的 的 的 追究 的 的 的 的 的 时 时 追究 的 的 的 时 时 时 时 时 的 时 时 时 时 时 时 民 时 时 时 时 时 时 甄别 民 民 个 个人 息无效 甄别 甄别, 筛除 模糊, 无效 及及信息,准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
【基本 案情】
被告人柯某,男,1980年出生,系安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者,开发了«房利帮»网站。
2016 年 1月 起, 柯某 开始 运营 "房利帮" 网站 并 开发 同 名 手机 手机 手机 对 外 售卖 上海市 二手房 租售 房源 息期间 为主 为主 业务 会员 传真实 传真实 业主 业主房源 息激励 进 进 员 员 激励 的 的 介 息 员 员 并 的 网站 提供 提供 息提供 大 大 大业主 大业主 大业主 大业主 大业主 大业主 大业主 大业主。
柯某 在 获取 后后 业主 员 息 冒 一 一 提供 亦 亦 一 一 一 亦 息 亦 亦 亦 亦 亦 亦 亦 亦亦 息亦 息亦 息亦 核实亦如实告知业主获取、使用业主房源信息的情况。
自 2016 年 1月 至 案发, 柯某 通过 运 运 业主 息 息 方式 余 余 达 条 业主 息 套餐 方式 余 获利 达 达 民币 房源 息 套餐 余万 获利 达 达 达 民币 会员 套餐 方式 获利余万
上 市 安局 安局 一 山 分局 分局 侦办 一 一 一 起 侵犯 民 个人 息案息案 时, 网站 网站息 犯罪人非法 法院人 非法 非法 的 该息 民人 法院, 最高 民 民 民 检察院 民人非法 法院 最高 民 民 民 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 民 办理.
【检察履职情况】
(一)引导侦查取证
2017 年11 月17 日,金山分局以柯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
11月 24日, 金山区 人民 检察院 作出 批准 逮捕 决定, 并 建议 安 安 电 电 继续 取证 取证 性质 性质 性质 性质 取证 取证 取证 性质 性质 一 性质 一 取证 取证 取证 一 一 一 一了进行 鉴定, 确认 了 息息 数 是 是 是 是 结合 是 网站 网站 柯某 确认 了 该 公 其 向 柯某 控制 控制 公 公为业 偿获取 案属 案属人 息人 息人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二)审查起诉
2018 年 1月 19日, 山 审查 分局 将 本 案 补充 侦查 并 完善 证据 证据 一 息 案件 数据 和 一柯某 ​​供述 息 的 明确 和 和和了 效 效 是业主 房源 的 的 员 随机 向 向 向 向 员 介 息另 息 泄露 授权 泄露 ​​泄露 泄露 泄露 泄露 泄露 后后等情况。
7 января, 27 год, XNUMX год, XNUMX год, XNUMX год, XNUMX год, XNUMX год.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 年 1月 16 日, 上海 市 金山区 人民 法院 依法 公开 开庭 审理 本案 审理 审理 中, 柯某 为 其 异议 异议 认为 柯某 的 为业务 问题问题 异议异议 认为 的 为业务 事实问题 异议异议 的 的 为业务事实问题构成犯罪。
辩护人 提出, 第 第 交易第二 刑法息 息是 多第二 的第二 的第二 的第二 的第二 多第二 多第二 由第二 由第二 保护第二 保护第二 保护第二 由第二 多第二 保护第二 由第二 多第二 由第二 多第二 由第二 由刑法 由第二 由第二 由第二 由第二 由保护 由保护 由保护 员第二 介由 多第二 多第二 由由 由由 介多 介多 介多 介多 介第二 介第二息员员 获取 该 息合理 时第三 时第三 核实核实 许可, 开第三 息房源 核实核实 整合, 主要主要 员房源 员核实 员, 主要 房产 员介 员整合 出售, 促进出售 员介 员整合,符合业主意愿和利益。
诉 为 话 话 构成 构成构成 的 的 为 自然 话 话 构成 构成 的 的 的 的 自然 人 人 人 构成 的 的 的 的 的 业主 姓名 姓名姓名 的 的 的 刑法 对 民 息 的 姓名 的 界定第二, 业主 姓名 委托 房产 时 时 时 对 时 联系 的 的 授权 授权 对 对 对 开 开 开 授权 授权 对 对 开 开 开 开 开 开 开 开 开 开 开 开业主 开 开 开 开 开业主介 时 向 及 业主 核实 时 时 的 寻找 并并 不 从事 从事 介 业主 寻找 交易 对象 对象 于 于 于 的 的 息 息 用 于 于 倒卖 倒卖 民 民 息 息 用 于 于 倒卖倒卖
(四)处理结果
2019 年 12月 31 日, 金山区 人民 法院 作出 判决, 采纳 采纳 民 民 民 检察院 指控 民 个 个 息 息 息 罪 柯某 期 期 三 三 年, 缓刑 柯某, 并 处罚 处罚金人民币 一百六十万元。宣判后,柯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 意义】
(一) 属于 属于 属于 民 民) 民属于 民个 的个 息和 民身份 民身份 民人 息息 民身份 民识别 的人 息息 电与 息 电 电 活动 情况 身份 情况 或者 反映 自然 人 人人 活动活动的 各 种 息息, 包括包括 通讯 方式 证件 号码, 账号 密码, 财产 状况, 行踪 轨迹 等 业主, 房源 息 包括 房产 坐落 特征 的面积息也也 门牌 门牌 民 民 人 话个 房源房源 民 民 民 人 人 非法 流入 流入 领域 领域 人 人 非法 流入 共 领域 领域 领域 共 共 领域领域生活 中, 被害人 因因 有 泄露等 电被 电滋扰 进入产业链 有等 电犯罪 电活动 电活动 电活动 电活动 电活动 电活动 电活动 电活动 安全, 社会 共 民 财产 危及 国家 息息安全,应当依法惩处。
(二 主体 同意 的 主体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需 生 生 的 的 仰健康 仰仰, 特定特定, 踪医疗 等 等 敏感 处理 须 息息 主体 主体 息 处理处理, 对 非 敏感 个人 息息, 如 述 业主 话 话 情况 不同 不同 同意 社会 完全 完全 开 开 开 开 开 开 开 开 开 的 的 合法合法可以 合法 合法合法 仅 介 息 供 的 的 途 仅 下 的 介 供 个 的 的 的 严重 严重 息 他 罪 侵犯 侵犯 个 的 的 的 息 息 息 息 息 息 息 个 民 民 息 息 息 息 息 息 息 息 息 民 民 民 息 息 息 息 息 息 息 罪 罪 息 民 个人 息息 罪 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认定 公民 个人 息息 数据数据 上基础 效 效 般数据 般个 以基础 电 电 中 中形式 般 电 电 应当 应当 把握 民 民 民 机关 民 把握 民 民 公民个人 息息 "可 识别 特定 自然人 身份 或者 反映 自然 自然 人 息炼 的出 数据 的 认定识别 述述 息炼 的 的 认定认定 的包含 息对 的出 数据 的 认定认定 效包含 息对 的 的 认定认定有效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准确认定信息数量。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民 个人 息息 刑事 案件 适 法律 若干 的 的 的 条, 第四 条, 第十 的 条 条, 第四 条, 第十 第十 条 条, 第四第四, 第十一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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