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个人 信息 相关 民事案件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 正确 审理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个人 信息 相关 , 保护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 促进 数字 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 权益 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子务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等 法律 的 规定 , , 制定 本 规定
第一 条 因 信息 处理 者 违反 、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双方 的 约定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脸 信息 的 处理 基于 人脸识别 的 脸 信息 引起
人 脸 信息 的 处理 包括 人 脸 信息 的 收集 、 存储 、 使用 、 加工 、 传输 、 公开 等。
本 规定 所称 人 脸 信息 属于 民法典 第一 千 零 四条 规定 的 «生物 识别 信息»。
第二 条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脸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属于 人格 权益 的 行为 :
(一) 在 宾馆 、 场 场 体育 场馆 娱乐场所 公共 场所 违反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进行 人 验证 辨识 或者 分析 ;
(二) 未 公开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规则 或者 未 明示 处理 的 目的 、 方式 、 范围 ;
(三) 基于 个人 同意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 未 征得 自然人 或者 其 监护人 的 单独 同意 , 或者 未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自然人 或者 监护人
(四) 违反 信息 处理 者 明示 或者 双方 约定 的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目的 、 方式 、 范围 等 ;
(五) 未 采取 应有 的 技术 措施 或者 其他 必要 措施 确保 其 收集 、 存储 的 人 脸 信息 安全 , 致使 人 信息 泄露 、 篡改 、 丢失 ;
(六)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双方 的 约定 , 向 他人 提供 人 脸 信息 ;
(七) 违背 公 序 良 俗 处理 人 脸 信息 ;
(八) 违反 合法 、 正当 、 必要 原则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其他 情形。
第三 条 人民法院 认定 信息 处理 者 承担 侵害 权益 的 民事责任 , 应当 适用 民法典 第九 百 条 的 规定 , 并 结合 案件 具体 情况 受害人 是否 为 未成年 人 同意 情况以及 信息 处理 的 必要 程度 等 因素。
第四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信息 处理 者 以 已 征得 自然人 或者 其 监护人 同意 为由 抗辩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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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息 处理 者 以 与 其他 授权 捆绑 等 方式 要求 自然人 同意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
(三) 强迫 或者 变相 强迫 自然人 同意 处理 其 人 信息 的 其他 情形。
第五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信息 处理 者 主张 其 不 承担 民事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
(一) 为 应对 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 , 情况 下 为 保护 自然人 的 生命 健康 和 财产 安全 所 而 人 脸 信息 的 ;
(二) 为 维护 公共安全 , 依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 公共 场所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的 ;
(三) 为 公共 利益 实施 新闻 报道 、 舆论监督 等 行为 在 合理 的 范围 内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
(四) 在 自然人 或者 其 监护人 同意 的 范围 内 合理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
(五)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六 条 当事人 请求 信息 处理 者 承担 民事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据 民事诉讼 法 第六 十四 条 及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的 解释》 第九 十条 、 第九十 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 的 若干 规定》 的 相关 规定 确定 双方 当事人 的 举证 责任。
信息 处理 者 主张 其 行为 符合 民法典 第一 千 零 三十 五条 第一 款 规定 情形 的 , 应当 就此 所 依据 的 事实 承担 举证 责任。
信息 处理 者 主张 其 不 承担 民事责任 的 , 应当 就 其 行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五 条 的 情形 承担 举证 责任。
第七 条 多个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脸 信息 侵害 自然人 权益 , 该 自然人 主张 信息 按照 过错 程度 和 造成 损害 的 大小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予以 支持 ; 符合 民法典 第一千 一百 六 十八 条 、 第一千一百 六 十九 第一 款 、 第一千一百 七十 条 、 第一千一百 七十 一条 等 规定 的 相应 情形 , 该 自然人 主张 多个信息 处理 者 承担 连带 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信息 处理 者 利用 网络 服务 处理 人 脸 自然人 人格 权益 的 , 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五条 第一千一百 六条 、 九 十七 条 等 规定。
第八 条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脸 信息 侵害 自然人 人格 权益 造成 财产 损失 , 该 自然人 依据 民法典 主张 财产 损害 赔偿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自然人 为 制止 侵权行为 所 支付 的 合理 开支 , 认定 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二条 规定 的 财产 损失 合理 开支 的 自然人 或者 对 调查 取证人民法院 根据 当事人 的 请求 和 具体 案情 , 可以 将 合理 的 律师 费用 计算 在 赔偿 范围 内。
第九条 自然人 有 证据 证明 信息 处理 者 使用 正在 实施 或者 即将 实施 侵害 其 隐私权 或者 人格 权益 的 行为 , 不 及时 将 难以 弥补责令 信息 处理 者 停止 有关 行为 的 措施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作出 人格 权 侵害 禁令。
第十 条 物业 服务 企业 或者 其他 建筑物 管理人 作为 或者 物业 使用 人 出入 物业 服务 的 唯一 验证 方式 , 不 同意 的 业主 其 提供 验证 人民法院依法 予以 支持。
物业 服务 企业 或者 其他 建筑物 管理人 存在 本 第二 条 规定 的 情形 , 当事人 请求 物业 服务 企业 其他 管理人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 处理 者 采用 格式 条款 与 自然人 订立 合同 , 要求 自然人 授予 其 无 期限 限制 、 转 授权 等 处理 人 的 权利 , 该 自然人 民法典 第四 百 九 十七 条请求 确认 格式 条款 无效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第十二 条 信息 处理 者 违反 约定 处理 自然人 的 人 脸 信息 , 该 自然人 请求 其 违约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该 自然人 处理 者 承担 违约 责任 人 信息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 信息 处理 者 以 双方 未 对 脸 信息 的 删除 作出 约定 为由 抗辩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第十三 条 基于 同一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侵害 人格 权益 发生 的 纠纷 , 多个 受害人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的 , 经 当事人 同意 人民法院 可以 合并 审理
第十四 条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行为 符合 民事诉讼 法 第五 十五 条 、 消费者 权益 第四 条 或者 其他 法律 的 相关 规定 , 法律 有关组织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受理。
第十五 条 自然人 死亡 后 , 信息 处理 者 、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双方 的 约定 处理 人 脸 信息 , 的 近 亲属 依据 请求 信息 承担 的 ,适用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本 规定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信息 处理 者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人 脸 、 处理 人脸识别 技术 生成 的 人 脸 信息 的 行为 发生 在 本 规定 施行 前 的 , 不 适用 本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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