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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е меры для прямого маркетинга (для пробной реализации)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办法 (试行)

Типы законов Ведомственное правило

Орган выдачи Администрация Киберпространства Китая

Дата обнародования 23 Апрель, 2021

Дата вступления в силу 25 мая 2021

Статус действия Действительный

Сфера применения Общенациональный

Тема (ы) Киберправо/Интернет-право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е рынка Интернет вещей (LoT)

Редактор (ы) Юань Яньчао 袁 燕 超

第一 条 为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 保护 、 和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促进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子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网络 治理 规定》 等 、 行政 法规 家 有关 规定 , 制定 办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 通过 互联网 站 、 程序 、 小 程序 等 , 以 视频 直播 、 文 直播 或 的 形式 营销 的业 活动 , 适用 本 办法。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平台 , 是 指 中 提供 直播 服务 的 各类 平台 , 直播 服务 平台 、 视频 平台 、 子的务 平台 等。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间 运营 者 , 是 直播 营销 平台 上 注册 账号 或者 通过 自建 , 开设 直播 从事 营销 活动 的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直接 向 社会 开展 营销 的 个人。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 指 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提供 、 培训 等 的 专门 机构。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华人民共和国 的.
第三 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 遵循 公 序 良 俗 , 的 , 坚持 正确 导向 , 弘扬 核心 , 营造 良好 网络 生态。
第四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和 国务院 公安 、 务 文化 和 、 、 广播 电视 等 主管 建立 移交 、 信息做好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做好 本 域内 网络 直播 营销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二 章 直播 营销 平台
第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备案 手续 并 按照 有关 评估。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依法 需要 取得 相关 行政 许可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行政 许可。
第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账号 及 直播 注册 注销 、 信息 安全 管理 、 行为 规范 、 未成年 人 保护 、 消费者 权益 个人 信息 保护 、 网络 数据 安全 等 机制 、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直播 内容 管理 专业人员 , 具备 互联网 直播 内容 的 技术 能力 , 技术 方案 符合 家 相关 标准。
第七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据 相关 法规 国家 有关 规定 , 制定 并 公开 网络 规则 、 平台 公约。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运营 者 签订 协议 , 要求 人员 招募 、 培训 、 管理 流程 直播 营销 内容 、 的 、 义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的 列明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禁止 生产 销售 禁止 网络 交易 、 的业 推销
第八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直播 间 运营 者 营销 人员 进行 基于 身份证 件 信息 统一 社会 代码 等 身份 信息 认证 依 规 向税务机关 报送 涉税 信息。 直播营销 平台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处理 的 个人 信息 安全。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直播 营销 人员 真实 身份 核验 , 在 直播 前 核验 所有 直播 对 真实 身份 信息 家 有关 规定 , 。
第九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信息 内容 开展 信息 发布 审核 和 实时 巡查 发现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 应当 立即 采取 , 保存 有关 记录 ,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内 链接 、 二维 码 跳转 服务 的 信息 安全 管理 , 信息 安全 风险。
第十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风险 识别 , 对 涉嫌 违法 违规 的 高 风险 营销 行为 弹 窗 提示 、 违规 警示 、 限制 暂停 直播 等 措施。 营销 显 著 方式交易 等 行为 的 风险。
第十一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提供 付费 导流 等 服务 网络 营销 进行 宣传 、 , 构成 业 的 的 , 应当 履行 广告 的 责任 和 义务。
直播 营销 平台 不得 为 直播 间 运营 直播 营销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业 业 帮助 、 条件
第十二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未成年 人 机制 , 注重 保护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网络 直播 中 包含 可能 影响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内容 的 的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在 展示 前 以 显 著 方式作出 提示。
第十三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新 技术 新 上 线 和 使用 管理 , 对 利用 数字 视觉 、 虚拟 现实 、 语音 的 虚拟 形象 直播 应当安全 评估 , 并 以 显 著 方式 予以 标识。
第十四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根据 直播 间 运营 者 情况 、 关注 和 访问 量 量 和 金额 及 其他 指标 维度 , 管理 制度 , 根据 级别 服务 范围 , 对 重点 间 运营者 采取 安排 专人 实时 巡查 、 延长 直播 内容 保存 时间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服务 协议 的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 视 情 采取 限制 功能 、 暂停 发布 、 重新 注册 等 , 并向 有关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黑名单 制度 , 将 违规 的 直播 营销 人员 及 因 违法 造成 社会 的 人员 列入 黑名单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十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举报 机制 , 明确 处理 流程 和 反馈 期限 , 处理 公众 对于 违法 内容 、 营销 行为 投诉 举报。
消费者 通过 直播 间 内 链接 、 二维 码 跳转 其他 平台 购买 商 , 的 消费者 维护 合法 权益 支持。
第十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提示 依法 市场 主体 登记 或 税务 登记 履行 纳税义务 , 并 优惠。 直播 营销 及 机构 应当 履行扣 代缴 义务。
第三 章 直播 间 运营 者 和 直播 营销 人员
第十七 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自然人 的 , 应当 年 满 十六 周岁 ; 十六 以上 的 未成年 人 申请 成为 营销 直播 者
第十八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营销 活动 , 应当 遵守 法律 国家 有关 规定 , 遵循 社会 公 序 良 俗 真实 、 准确 、 全面 的 或 服务 信息 , 下列
(一) 违反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条 、 第七 条 规定 的 ;
(二) 发布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信息 , 欺骗 、 误导 用户 ;
(三) 营销 假冒 伪劣 、 侵犯 知识产权 或 不 保障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 的 的 ;
(四) 虚构 或者 篡改 交易 、 关注 度 、 浏览量 点 赞 量 数据 流量 造假 ;
(五) 知道 或 应当 知道 他人 存在 违法 违规 或 行为 , 仍 推广 、 引流 ;
(六) 骚扰 、 诋毁 、 谩骂 及 恐吓 他人 ,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
(七) 传销 、 诈骗 、 赌博 、 贩卖 违禁 及?
(八) 其他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 规定 的 行为。
第十九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发布 的 直播 内容 构成 业 的 的 , 履行 发布 者 经营 广告 者 的 责任 和 义务。
第二十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不得 在 涉及 国家 安全 、 公共安全 、 影响 他人 及 社会 正常 生产 生活 秩序 的 场所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直播 间 , 在 下列 重点 环节 的 设置 应当 法律 法规 和 家 有关 规定 , 不得 信息 , 方式 误导 用户 :
(一)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名称 、 头像 、 简介 ;
(二) 直播 间 标题 、 封面 ;
(三) 直播 间 布景 、 道具 、)
(四) 直播 营销 人员 着装 、 形象 ;
(五) 其他 易 引起 用户 关注 的 重点 环节。
第二十 一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依据 平台 服务 协议 做好 语音 和 视频 连线 、 弹 幕 等 互动 内容 的 实时 以 删除 、 屏蔽 不利 等 方式 欺骗 、 误导用户。
第二十 二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应当 对 的 的 和 地址 联系 信用 情况 留存 相关 记录
第二十 三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责任 和 义务 或者 拒绝 提出 的 合法 合理 要求。
第二十 四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直播 营销 与 人员 服务 机构 合作 开展 的业 合作 的 ,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签订 , 明确 信息 安全 、 的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义务 并 督促 履行。
第二十 五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其他 肖像 作为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营销 活动 的 , 应当 征得 肖像 权 人 同意 技术 手段 伪造 等 方式 的 肖像 权。 对自然人 声音 的 保护 , 参照 适用 前述 规定。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六条 有关部门 根据 需要 对 直播 营销 平台 履行 ​​主体 责任 情况 开展 监督 检查 , 对 存在 的 平台 开展 专项 检查。
直播 营销 平台 对 有关部门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检查 , 应当 予以 配合 , 不得 拒绝 、 阻挠。 平台 为 有关部门 依法 侦查 活动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第二 十七 条 有关部门 加强 对 行业 协会 的会 的 指导 , 鼓励 建立 完善 行业 标准 , 开展 法律 宣传 , 行业 自律。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 办法 ,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信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有关 法规处理。
第二 十九 条 有关部门 对 严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直播 营销 市场 主体 名单 信息 共享 , 依法 开展 联合 惩戒。
第五 章 附 则
第三 十条 本 办法 2021 年 5 月 25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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