Портал законов Китая - CJO

Найдите законы Китая и официальные публичные документы на английском языке

Английскийарабском Китайский (упрощенное письмо)ГолландскийФранцузскийНемецкийХиндиИтальянскийЯпонскийКорейскийПортугальскийРусскийИспанскийШведскийдревнееврейскийИндонезийскийВьетнамскийТайскийТурецкийMalay

Правила применения Положений о ведении дел (2015 г.)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实施 细则

Типы законов Судебная политика

Орган выдачи Верховный народный суд

Дата обнародования 13 мая 2015

Дата вступления в силу 13 мая 2015

Статус действия Действительный

Сфера применения Общенациональный

Тема (ы) Система дел в Китае Руководящие примеры Китая

Редактор (ы) Янру Чен 陈彦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实施 细则
第一 条 为了 具体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 加强 、 规范 和 工作 , 充分 发挥 指导 性 案例 对 的 指导 作用 , 司法实施 细则。
第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应当 是 裁判 已经 法律 效力 , 认定 事实 清楚 , 适用 法律 正确 , 充分 , 法律 效果 和 社会 效果 类似 案件 具有 的 指导 意义。
第三 条 指导 性 案例 由 、 、 要点 相关 法 条 、 基本 案情 理由 以及 包括 生效 裁判 审判 的 附注 组成。 体例 的 具体 要求 另行 规定。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以下 简称 案例 办公室)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征集 遴选 、 审查 、 发布 、 研究 和 案例 等 工作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推荐 、 审查 等 工作 , 并 指定 负责 性 的 推荐 、 调研 、 监督 工作。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向 最高人民法院推荐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应当 经 审判 讨论 决定 或 经 审判 委员会 过半数 委员 审核 中级 人民法院 、 基层 人民法院 应当 通过 高级人民法院 指导 性 案例 , 并 负责 案例 指导 工作。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以及 、 执行 的 的 社会 各界 人士 , 条件推荐 , 也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案例 指导 工作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对于 符合 指导 性 案例 条件 的 案例 ,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第六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向 案例 推荐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应当 下列 材料 :
(一) 《指导 性 案例 推荐 表》 ;
(二) 按照 规定 体例 编写 的 案例 文本 及其 编选 说明 ;
(三) 相关 裁判 文书。
以上 材料 需要 纸质 版 并附 并附 电子 Version。
推荐 法院 可以 提交 案件 审理 报告 、 相关 新闻 报道 研究 资料 等。
第七 条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认为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可以 征求 相关 国家 机关 、 部门 、 社会 家 、 的 意见。
第八 条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由 案例 指导 程序 审核。 经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的 指导 性 案例 , 印发 各 高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人民法院 报》和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上 公布。
第九条 各级 人民法院 正在 审理 的 案件 , 在 基本 和 适用 方面 , 与 最高人民法院 的 指导 性 案例 的 , 应当 相关 的 裁判 要点。
第十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类似 案件 参照 指导 性 案例 的 , 应当 将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理由 引述 , 不 作为 裁判 依据 引用。
第十一条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 案件 承办 查询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在 文书 中 引述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的 , 应 在 部分 引述 指导 性 的 编号 和 裁判 要点。
公诉 机关 、 案件 当事人 及其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指导 案例 作为 控 (诉) 辩 理由 的 ,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在 裁判 理由 中 回应 是否 参照 了 该 指导 案例 并 说明 理由。
第十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不再 具有 指导 作用 :
(一) 与 新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司法 解释 相 冲突 的 ;
(二) 为 新 的 指导 性 案例 所 取代 的。
第十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 指导 纸质 档案 电子 信息 库 , 为 指导 性 案例 的 参照 适用 、 查询 、 检索 和 编纂 提供 保障。
第十四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对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 法》 等 规定 给予 奖励。
第十五 条 本 实施 细则 自 印发 之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и Meng Yu. Все права защищены. Перепубликация или распространение содержания, в том числе с использованием фреймов или аналогичных средств, запрещено без предварительного письменного согласия Guodong Du и Meng Yu.